《出口貨物退(免)稅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三條規(guī)定:
企業(yè)采取偽造、涂改、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退稅的,除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四十四條處罰外,對騙取退稅嚴重的企業(yè),可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權。在停止退稅權期間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,一律不予退稅。 企業(yè)騙取退稅數(shù)額較大或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,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撤銷其出口經營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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